海关程序
《新中自贸协定》还规定了海关管理方面的合作。它包含一项确保海关程序符合如下要求的总体义务:
- 可预见的;
- 连贯的;
- 透明的;
- 便利贸易的。
《新中自贸协定》列明了两国开展合作的具体方式以及如何解决出现的分歧。
在正常情况下,两国的海关部门必须在原产于对方国家的产品运抵本国后48小时内予以放行。
进口商和出口商可以提请对有关产品税则分类和原产地做出“预裁决”,以便确定某种产品是否能够根据《原产地规则》获得优惠关税待遇。
《新中自贸协定》鼓励通过在海关运作中使用自动化系统,实现节约成本而且富有效率的无纸化贸易。
预裁决
如果你不能确定适用于某种产品的税则分类或者原产地规则(ROO),你可以通过“关税搜索”查找到正确的关税税率或者ROO。
你也可以提请相关海关部门针对产品的关税和ROO做出具有拘束力的“预裁决”。这可在进口日期之前至少三个月完成。
如果你准备向新西兰出口商品而且希望获得预裁决,请与新西兰海关总署联系。
如果你准备向中国出口商品而且希望获得预裁决,你需要与中国海关部门联系。
新西兰出口商将可以直接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做出有关产品原产地的预裁决,而无须通过中国进口商呈交上述请求。
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仅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登记的人提交的有关税则分类的预裁决申请。由于中国法律要求提交税则分类预裁决的申请人在中国具有有形存在,因此,实际上中国法律将申请人限定于进口商。
预裁决将在申请之后60日内做出。
- Page last updated: 03 December 2008
